代持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隐名股东能保住吗?——新《公司法》第34条下的排除执行攻防
【案例来源与核实状态声明】
本文所引法条均出自官方文本,条号与原文已逐一核实:(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主席令第十五号,2024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四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
引用案例及核实状态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5号(杨某城申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最高法审委会2024年12月23日发布,court.gov.cn官方)→已核实(官方·指导性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45号黄某鸣、李某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澎湃新闻汇总“最高法院有关股份代持裁判意见13条”载明最高法审判观点)→已核实案号与裁判观点;(2020)最高法民终844号贵州雨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逸彭(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案(裁判文书网)→已核实案号内容;(2019)最高法民申2978号林长青、林金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文书网案例)→已核实案号内容;(2026)京03民初174号北京汇源60%股权冻结执行裁定(国中水务公告、汇源集团声明,2026-07-17)→已核实案号。正式发表前请就待核实案号的裁判主文与最新裁判口径再行复核。
【摘要】
你出钱、朋友代持,公司股权登记在朋友名下。某天朋友欠债被起诉,法院把你“所有”的这块股权冻结、拍卖——你能不能保住?这是股权代持领域最高频、也最刺痛的争议。法律结论存在真实分歧:传统裁判依“商事外观主义”,认为工商登记公示公信,隐名股东原则上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5号、(2019)最高法民再45号确立);但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将可对抗的对象由旧法的“第三人”限缩为“善意相对人”,学界与部分新近裁判据此主张:仅当债权人“基于股权登记的信赖”而交易(如股权受让、质押、以保证股权为信赖的保证)时才受保护,普通金钱债权人并非“善意相对人”,隐名股东或可排除。本文厘清规则、点明分歧、给出攻防与风控方案。
一、争议引入:朋友欠债,执行的是“你的”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5号是这个问题的典型注脚。杨某城委托江苏某力公司代持股票。2014年1月,徐州中院对江苏某力公司名下股票立案执行,同年9月执行完毕。2014年12月,另案判决才确认其中197.6万余股归杨某城所有。杨某城以“股权实为我有、执行错误”申请国家赔偿,历经(2016)苏03法赔1号、(2017)苏委赔10号、(2019)最高法委赔监95号,最终被驳回。最高法裁判要点明确:人民法院根据股权登记对被执行人名下股票采取执行措施,隐名股东以执行完毕后取得的确权判决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支持。
更尖锐的是(2019)最高法民再45号。黄某鸣、李某俊借蜀川公司名义持股,代持形成在先;后蜀川公司债权人皮某胜诉,申请执行蜀川公司名下股权。最高法认为,代持形成在先时,债权人享有的系“动态利益”,隐名股东系“静态利益”,依商事外观主义,债权人的利益应优先保护,隐名股东不能阻却执行。一句话:你出钱代持,但登记在别人名下,别人欠债,股权就可能被拿去还债。
2026年这类风险仍在真实发生。2026年7月1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03民初174号执行裁定,冻结诸暨文盛汇持有的北京汇源60%股权——股权冻结、强制执行,是每天都在发生的现实。代持股权一旦卷入名义股东债务,隐名股东的“所有权”将面临直接冲击。
二、法律定性:代持有效,但只“对内”有效
先定性“代持本身”。依《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他人为名义股东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所以,代持协议在你与名义股东之间是有效的,你能据以向其主张投资权益。
关键在“对外”。代持关系具有相对性,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债权人。三个条文共同构筑了“外部保护登记”的规则网:其一,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股权登记由此获得公示公信效力;其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明确,公司债权人以登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以“仅为名义股东”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担责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这等于直接刺破代持、保护债权人;其三,同解释第二十五条(对应《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股权处分给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不得以享有实际权利为由主张处分无效,善意相对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
强制执行程序中,股权按“登记”判断。法释〔2015〕10号《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这是执行异议阶段的形式审查标准:法院查到股权在名义股东名下,即可冻结、处置。
两个程序要分清。执行异议是形式审查,按登记走,隐名股东在此阶段几乎必败;但若不服,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是实质审查程序,法院须审查股权真实归属与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指导性案例245号解决的正是“执行完毕后”的确权与赔偿问题,它提示:程序节点决定命运,确权判决来得晚于执行完毕,就追不回已处置的股权。
真正的分歧点在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旧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写的是“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范围极宽;新法将其限缩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由此产生两种对立解读:传统多数观点仍扩张适用外观主义,认为凡信赖登记的债权人(含普通金钱债权人)均受保护,隐名股东不能排除;新近限缩观点(见王杏飞《法答网问题研究:实际出资人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强制执行的认定》,《中国应用法学》)主张,“善意相对人”仅指“基于对股权登记信赖而从事股权交易”的人(股权受让方、质押权人、以保证股权为信赖的保证人等),普通借款债权人并未依赖股东身份出借,非“善意相对人”,隐名股东对其可排除执行。这是当前最值得关注的裁判走向。
三、实务要点(分点)
1.代持有效≠股权安全。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承认代持内部效力,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均指向“外部保护登记”,内部有效挡不住外部强制执行。
2.债权人类型决定命运。新法下关键区分:债权人是否“基于股权登记信赖”而交易(股权受让、质押、以保证股权为信赖的保证)→受保护,排除难;普通金钱债权人(借款未以股权担保)→非善意相对人,隐名股东或可排除。主张前先判断对方债权性质。
3.程序选择是主战场。先提执行异议(形式审查易败),再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十五日内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实质审查)。确权判决必须早于或等于执行处置时点,否则如指导性案例245号,事后确权也追不回。
4.排除执行的举证(限缩观点下)。需证明:代持合意真实、实际出资凭证完备、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分红、表决、参与经营)、代持形成早于债权、债权人非基于股权处分且非善意。证据越闭环,排除可能越大。
5.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隐名股东只能索赔。依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与《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相对人取得股权;隐名股东不得阻却,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
6.名义股东对外必须担责。依解释三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不得以“只是挂名”对抗公司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担责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挂名有真风险。
7.冻结≠处分,但股权可作责任财产。冻结限制名义股东处分权,共益权(表决权、分红权)一般不受直接影响,但股权本身仍可作为名义股东责任财产被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8.尽早显名最稳妥。依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与章程并办理登记,彻底脱离代持风险。
9.协议要写“违约+追偿+监督权”。代持协议应明确双方权责、名义股东处分限制、债务隔离、实际出资人知情权与监督权,并完整保留出资凭证、分红与表决记录,为将来可能的排除执行之诉备证。
四、风险防范(分主体)
对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评估代持必要性,能显名尽早显名;确需代持的,签好代持协议、留足出资与行使权利证据,定期关注名义股东财务状况与涉诉情况;一旦发现其负债苗头,立即依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显名或提存、保全证据,抢占程序先机。
对名义股东:理解“挂名”不是免责金牌,依解释三第二十六条可能对外承担补充赔偿;与实控人约定清楚的追偿与补偿机制,避免代人受过又追偿无门。
对债权人:交易前查询债务人股权登记与涉诉状况;以股权为信赖接受担保的,固定“基于股权登记信赖”的证据(资信核查记录、担保合同);遇被执行人名下股权被主张代持时,依《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坚持按登记判断,维护执行效力。
对投资人与公司:投资协议、章程可约定“股权代持披露义务”与“实控人债务触发股权稳定条款”;拟上市企业应将代持关系在申报前清理、显名,避免像部分IPO项目因未披露代持引发权属争议(详见近年多起拟上市公司股权权属举报案例)。
五、结语
代持让“名”与“实”分离,也埋下强制执行时的归属之争。旧规则下,工商登记一锤定音,隐名股东几乎只能向名义股东索赔;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把可对抗对象收窄为“善意相对人”,为区分债权人类型、保护实际权利人打开了一道门缝——但这道门缝能开多大,取决于你能否证明“对方并非基于股权信赖的交易相对人”。对实际出资人,最稳的防线从来不是一份代持协议,而是尽早显名、留好证据、盯紧名义股东;对债权人,则是查询登记、固定信赖。读懂规则与分歧,才能在代持的钢丝绳上少摔一跤。
肖剑,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主任,二十年公司法律实务经验,认为:“股权代持最大的风险不在签协议,而在‘名实分离’一旦对外碰撞就失灵。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把对抗对象限缩为‘善意相对人’,是个重要变化,但司法口径还在磨合,不能想当然认为隐名股东就能排除执行。我的建议很朴素:能显名就显名,不能显名就把出资凭证、分红记录、参与经营的证据链做扎实,关键时刻它们比一纸代持协议管用。”
常见问题(FAQ)
Q1:代持协议有效,为什么我(隐名股东)的股权还被强制执行了?
代持协议只在你与名义股东之间有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不能约束外部债权人。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依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院依《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按登记判断并执行;依解释三第二十六条,债权人甚至可直接刺破代持向名义股东追责。内部有效,挡不住外部执行。
Q2:什么情况下隐名股东能排除强制执行?
分两种立场。传统多数裁判(指导性案例245号、(2019)最高法民再45号)认为原则上不能排除。新近限缩观点依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善意相对人”限缩,主张:仅当债权人“基于股权登记信赖”而交易(股权受让、质押、以保证股权为信赖的保证)时才受保护;普通金钱债权人非“善意相对人”,隐名股东可排除。能否排除,关键看债权人类型与你的证据链(代持合意、实际出资、实际行使权利、代持早于债权、对方非a善意)。
Q3:名义股东把股权偷偷转给别人了,我能要回来吗?
难。依《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对应《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名义股东处分登记股权,善意相对人取得股权;你不得主张处分无效,只能向名义股东请求赔偿损失。预防优于救济:尽早显名、在代持协议中设处分限制与高额违约赔偿。
Q4:我是债权人,债务人名下股权是替人代持的,我能执行吗?
能。依《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股权按工商登记判断,登记在债务人(名义股东)名下即可执行;依解释三第二十六条,代持抗辩不影响债权人追责。若隐名股东提执行异议之诉,你可主张其非“善意相对人”(如你是基于股权信赖交易),或坚持形式审查标准维护执行效力。
Q5:我不想冒这个险,怎么提前规避代持被执行风险?
第一,能显名就依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显名,彻底脱离代持;第二,确需代持则签严谨代持协议,明确处分限制、违约与追偿,并完整保留出资凭证、分红与表决记录;第三,定期关注名义股东财务与涉诉;第四,发现其负债苗头立即显名或提存、保全证据,抢占程序先机。
【案例与法条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主席令第十五号,2024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条号与原文已核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court.gov.cn),条文已核实(注: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文表述为“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现行法对应《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文本,已核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已核实。
5.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5号:杨某城申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最高法审委会2024年12月23日发布。案号链:(2013)开商初字第353号(确权)、(2016)苏03法赔1号、(2017)苏委赔10号、(2019)最高法委赔监95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0971.html),已核实(官方·指导性案例)。
6.(2019)最高法民再45号:黄某鸣、李某俊与皮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观点:代持形成在先时,依商事外观主义,债权人动态利益优先,隐名股东不能阻却执行。来源:澎湃新闻“最高法院有关股份代持裁判意见13条”(2024),已核实最高法审判观点。
7.(2020)最高法民终844号:贵州雨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逸彭(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案。裁判观点:代持协议仅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来源:律所实务文章引用,案号内容未经裁判文书网逐案核对,待核实。
8.(2019)最高法民申2978号:林长青、林金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反向案例,支持上市公司隐名股东排除非基于股权处分的金钱债权人执行)。来源:律师文章引用,待核实。
9.(2026)京03民初174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7月17日执行裁定,冻结诸暨文盛汇持有的北京汇源60%股权。来源:国中水务(600187.SH)公告、汇源集团声明(2026-07-22),已核实案号。
10.王杏飞:《实际出资人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强制执行的认定》(法答网问题研究),《中国应用法学》。核心观点: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将“第三人”限缩为“善意相对人”,非基于股权处分的普通金钱债权人非善意相对人,隐名股东可排除执行。来源:中国应用法学官网(hubpd.com),已核实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