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离婚时能分走一半吗?——新司法解释颠覆两大认知误区:登记比例≠分割比例,擅自转让≠一定无效
作者:肖剑 2026-09-03 11:21

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离婚时能分走一半吗?——新司法解释颠覆两大认知误区:登记比例≠分割比例,擅自转让≠一定无效


【案例来源与核实状态声明】

本文所引法条均出自官方文本,条号与原文已逐一核实:(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2024年11月25日通过,2025年1月15日公布,2025年2月1日施行)第九条、第十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七十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主席令第十五号,2024年7月1日施行)第八十四条。引用案例及核实状态如下:强一股份(SH688809)、大洋电机(002249)、银信科技(300231)、安正时尚(603839)、顺络电子(002138)五起实控人/高管离婚股权分割事件,均出自上市公司公开公告及中新网、每日经济新闻、21世纪经济报道、重庆日报等权威媒体披露,事件真实性已核实,但均系协议分割/公告披露而非诉讼裁判,无民事诉讼案号(标注:已核实事件真实性,无案号)。正式发表前请就公告原文与权益变动细节再行复核。

【摘要】

2026年A股频现“天价离婚”:强一股份近60亿元股份分割、大洋电机54.85亿元、银信科技9亿元……夫妻公司股权的离婚分割,既是家事痛点,更是公司治理命题。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首次系统厘清“一方擅自转让股权是否有效”“离婚能否按登记持股比例分割”两大争议。核心结论:股权登记在谁名下,不改变其对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离婚分割看的是“出资来源+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而非工商登记比例;一方擅自转让股权,配偶原则上不能仅以“未同意”为由主张无效,除非恶意串通。作者结合真实案例与条文,给出可落地的风控方案。


一、争议引入:当“老板夫妻”走向离婚,股权怎么办?


2026年夏季,A股市场接连上演“天价分手”。7月17日,上市不足一年的科创板公司强一股份(SH688809)公告:实控人、董事长周明与妻子蒋春兰解除婚姻关系,周明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约1407万股(占总股本10.86%、市值约59.5亿元)分割至蒋春兰名下,双方实现“绝对平分”;为锁定控制权,蒋春兰同日签署长达十年、不可单方解除的《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在重大事项上“无条件、不可撤销”地与周明保持一致。

这不是孤例。7月7日,大洋电机(002249)公告实控人鲁楚平、彭惠夫妇离婚诉讼立案,双方合计持有6.62亿股(占总股本26.82%、市值约54.85亿元)面临分割;7月16日,银信科技(300231)公告实控人詹立雄被配偶郑丹起诉离婚,其直接持有的9亿余元市值股权待分割;更早的安正时尚(603839)、顺络电子(002138)高管离婚,也已将2.46亿元、1.87亿元市值的股份过户至前配偶名下。

这些个案背后,是两个高频、且常被误解的法律问题:第一,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到底能不能分、能分多少?第二,一方背着另一方,把名下股权低价转给亲友或第三人,配偶能追回吗?答案,藏在2025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里。


二、法律定性:股权是“共同财产”,但登记比例不是分割比例


先解决“能不能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其对应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即便股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出资来源于婚后共同财产,其财产性权益就是共有的——这是离婚分割的前提。

关键误区在“怎么分”。很多人以为“工商登记我占90%、对方占10%,离婚就按这个比例切”,这是错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条明确:“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最高法在解读中直言:夫妻内部持股比例多为“形式化安排”,具有随意性,不能反映真实权属意图;离婚时应按各半所有的原则,依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规则分割,而非简单套用登记比例。

再看“擅自转让是否有效”。《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九条给出平衡交易安全与夫妻财产的答案:“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换言之,股权登记在谁名下,谁就对外享有处分外观;配偶不能仅以“我不知道、我不同意”推翻一份正常的商事转让合同,除非能证明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此时可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无效)。

那配偶的权益去哪了?夫妻一方转让股权所得价款,仍属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恶意转移、隐匿、挥霍该款项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另一方可在婚内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请求分割,离婚时可依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请求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亦可另行起诉再次分割。规则设计的逻辑是:对内保护配偶财产份额,对外维护商事交易安全,二者各归其位。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要区分。上述第九条、第十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原则上可自由转让,离婚分割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非交易过户”完成,并受《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一致行动人规则约束——强一股份“分股+十年一致行动”正是这一路径的典型设计。中小企业多为有限责任公司,恰是第九条、第十条最直接适用的场景。

若配偶想“直接拿股权”而非拿折价,路径受公司法限制。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与《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离婚分割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非股东的,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方可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又不愿同等条件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过户,绕不开公司的人合性。


三、实务要点(分点)


1. 出资来源决定属性。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入股,股权财产权益即属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出资、且无特别约定的,对应权益原则上不当然转化。分清“钱从哪来”,是分割的第一抓手。

2. 登记比例≠分割比例。依解释(二)第十条,在双方均登记为的前提下,离婚时不按股东名册、章程记载的出资额切分;无特别约定时原则上各半,再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

3. 一方擅自转让,配偶难撤合同。依解释(二)第九条,仅凭“未同意”不能确认转让无效;只有在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权益时,方可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无效。

4. 对内救济另寻路径。转让价款仍属共同财产;一方恶意转移、隐匿、挥霍的,配偶可婚内分割(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或离婚时少分不分(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后发现可再诉。

5. 书面财产约定优先。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有清晰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登记比例才具对内意义。

6. 想拿股权,须经其他股东关。依解释(一)第七十三条、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只能折价补偿。

7. 优先购买权程序已简化。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取消“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前置,改为股东对外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另有的从其规定。

8. 上市公司走非交易过户+一致行动。实控人离婚可经中登非交易过户分割股份,并以《一致行动协议》锁定控制权(如强一股份十年不可撤销约定),但双方离婚后须合并计算大股东身份、持续共守减持规则。

9. 债权人可穿透“假离婚”。依解释(二)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可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撤销相关条款;以离婚转移股权逃避债务,难逃追责。


四、风险防范(分主体)


对持股一方(多为创业配偶):婚前或婚内签订书面财产约定,明确股权归属与收益分配,避免“形式登记比例”在离婚时反噬;若确需转让股权,价格公允、程序规范,留存评估与付款凭证,杜绝“低价转亲友”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对非持股配偶:关注家庭资产配置,了解配偶持股公司的出资来源、持股比例与工商登记;发现对方有擅自转让迹象,及时固定证据(转账记录、受让方关系、交易价格偏离),为主张恶意串通或婚后再次分割做准备;离婚谈判优先争取折价补偿的现金对价,确需股权则提前与其他股东沟通。

对投资人与公司:投资协议可约定“实控人婚姻变动”为信息披露与股权稳定事项;对拟上市企业,提前设计持股架构与一致行动安排(参考强一股份路径),在婚变时以合法协议锁定控制权,降低股价与治理波动。

对债权人:交易前查询债务人婚姻与股权登记状况;发现债务人离婚分割股权、疑似逃债的,依解释(二)第三条及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阻断财产不当外流。


五、结语


股权登记在谁名下,只是商事外观;婚内用共同财产换来的股权,其价值终究是两个人的。2025年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用两句话钉死了规则:离婚分割看出资与照顾,不看登记比例;一方擅自转让,配偶不能随便推翻,除非恶意串通。对创业者夫妻,最好的风控不是“把股权都写自己名下”,而是婚前婚内把账算清、把约定写白;对公司与投资人,则是用一致行动与信息披露,把“人散”对“业稳”的冲击降到最低。读懂这两条,才能在财富与感情的双重考场上,少交学费。

肖剑,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主任,二十年公司法律实务经验,认为:“很多老板误以为‘股权写我名、就是我财产’,离婚时配偶分不走。这个认知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面前站不住脚。出资来源于婚后共同财产,权益就是共有的;想隔离,靠的是婚前协议、清晰约定和公允交易,而不是在工商登记上做文章。股权架构设计越早做,麻烦越少。”

常见问题(FAQ)

Q1:股权登记在老公(或老婆)一人名下,离婚时能分走一半吗?

能分,但“一半”指的是财产权益,且需结合出资来源与照顾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其财产权益属夫妻共同财产;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条,离婚时不按登记持股比例分割,无特别约定原则上各半,再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

Q2:工商登记我占90%、对方占10%,离婚就按这个比例分吗?

不是。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条,一方请求按股东名册或章程记载的出资额确定分割比例的,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明确夫妻内部持股多为形式化安排,不能反映真实权属;离婚分割应按共同财产规则处理,而非套用登记比例。

Q3:如果90%持股方系婚前财产,那离婚时对方有分割权吗

分两种情况。若持股方未参与经营纯财务、不担任、不参与决策),股属自然增,配偶无分割任何部分;若持股方婚后极参与经营婚后主部分行分割,一般通值评估,以与离婚的价额为合双方献等因素确定配偶补偿款。配偶不能直接得股,只能主折价补偿

Q4:一方背着另一方把股权低价转给亲友,能追回吗?

看是否“恶意串通”。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九条,配偶仅以“未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但若能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权益,可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无效,并追回股权或索赔。转让价款仍属共同财产,恶意转移的可婚内分割或离婚时少分不分。

Q5:离婚分股权,对方不是股东,能直接把股权过户给他(她)吗?

不能当然过户。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及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配偶方可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又不愿同等条件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否则只能折价补偿。

Q6: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怎么做到“分了钱又留住控制权”?

典型路径是“非交易过户分割股份+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如强一股份(SH688809,2026年7月)实控人周明将约59.5亿元市值股份平分给前妻,同时由前妻签署十年不可撤销《一致行动协议》锁定表决权,使控制权不变。但离婚后双方须合并计算大股东身份、持续共守减持规则,且不得借离婚规避信息披露与减持监管。

【案例与法条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条号与原文已核实。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2024年11月25日通过,2025年1月15日公布,2025年2月1日施行,第九条、第十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gongbao.court.gov.cn)、最高人民法院官网(court.gov.cn),条文已核实。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七十三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文本,已核实。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主席令第十五号,2024年7月1日施行)第八十四条。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条文已核实。

5. 强一股份(SH688809)实控人周明离婚股份分割及十年一致行动协议案,分割市值约59.5亿元。来源:上市公司公告、每日经济新闻(2026-07-17/18)、重庆日报(2026-07-21),事件真实性已核实,无案号(协议分割/公告披露)。

6. 大洋电机(002249)实控人鲁楚平、彭惠夫妇离婚,拟分割6.62亿股(市值约54.85亿元)。来源:上市公司公告、中国新闻网(2026-07-07/08),事件真实性已核实,无案号。

7. 银信科技(300231)实控人詹立雄离婚,9亿余元市值股权待分割。来源:上市公司公告、21世纪经济报道(2026-07-16/17),事件真实性已核实,无案号。

8. 安正时尚(603839)股东陈克川离婚,4140.63万股(约2.46亿元)过户前妻郑秀萍;顺络电子(002138)总裁施红阳离婚,98%持股(约1.87亿元)过户前妻杨柳。来源:上市公司公告、每日经济新闻(2026-07-01、2026-05-15),事件真实性已核实,无案号。

9.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2025-01-15)披露:近三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每年约200万件,占一审民事案件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每年约150万件,占家事案件近80%。来源:中国法院网(chinacourt.org),已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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