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股东不出资,公司能直接“开除”他吗?——新《公司法》第52条股东失权制度实务全解
作者:肖剑 2026-09-03 11:06

股东不出资,公司能直接“开除”他吗?——新《公司法》第52条股东失权制度实务全解


【案例来源与核实状态声明】

本文引用之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认缴不是空头支票”股东失权纠纷案,发布于该院官网“以案说法”栏目(2026年6月),该案未披露案号,核实状态为“待核实案号”;澎湃新闻“选择性失权”报道中当事人均匿名、案号不明,核实状态为“待核实”。所引法条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条文已经核实。建议发表前就具体案号再行复核。

【摘要】

新《公司法》第52条创设股东失权制度:股东未按期出资,经书面催缴并给不少于六十日宽限期仍不履行的,公司可经董事会决议令其丧失未出资部分股权。该制度已落地真实纠纷,但“选择性失权”“程序正当性”等争议值得警惕。本文结合条文与案例,梳理触发条件、处置程序与救济路径。


一、争议引入:认缴不是“空头支票”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前,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不少创业者误以为“认缴等于不用出”。新法以五年实缴期限、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失权三套制度全面收紧资本监管。

真实案例: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6年6月发布“认缴不是空头支票”股东失权纠纷案。某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约定,陈某某以增资取得公司30%股权(对应认缴出资6000万元),须于2025年10月30日前实缴100万元。期限届满陈某某未出资。公司2026年3月1日发出《出资催缴通知书》,给予60日宽限期;宽限期届满陈某某仍未履行。2026年5月2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解除陈某某股东资格的决议,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效力、办理工商变更。法院立案后组织调解,促成和解。(来源: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官网“以案说法”,2026年6月;案号未披露,待核实)

另一争议:澎湃新闻2025年报道的“选择性失权”案中,某公司三位股东出资期限均届满且实缴均为零,控股股东仅对两名小股东启动失权程序。报道揭示的程序正当性质疑,正是司法实践的焦点。(来源:澎湃新闻,2025年;当事人匿名,待核实)


二、法律定性:失权不同于除名


股东失权是《公司法》(2023修订)第52条新设制度,与旧法体系下的“股东除名”有本质区别:

(一)依据不同。失权依第52条;除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仅适用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二)决定机关不同。失权由董事会决议;除名由股东会决议。

(三)失权范围不同。失权仅消灭“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已实缴部分不受影响;除名解除股东全部资格,且限于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

(四)前置程序不同。失权须先经第51条董事会核查、书面催缴、不少于六十日宽限期;除名须催告缴纳或返还、合理期间仍未履行。

核心法条(《公司法》2023修订第52条):股东未按章程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书面催缴并载明不少于六十日宽限期的,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该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丧失的股权应依法转让或减资注销;六个月内未处置的,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股东异议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

关联规则:第51条课以董事会核查出资义务,怠于履行致损的董事须赔偿;第54条确立非破产情形下的出资加速到期;第49条第三款明确未出资股东对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实务要点(分点)


1. 触发前提:未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且公司已依第51条核查后发出书面催缴书。

2. 宽限期法定下限:自催缴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可载明于催缴书。短于六十日的约定无效。

3. 决定主体:董事会,而非股东会。决议主体错误将导致失权不成立。

4. 生效时点:失权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而非到达之日。

5. 失权范围:仅及于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已实缴部分股权不受影响。

6. 后续处置:丧失股权应依法转让或减资注销;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补足。

7. 救济窗口:异议股东须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将丧失异议权。

8. 程序正当性红线:不得“选择性失权”。全体股东均未出资时,仅对部分股东启动失权、且催缴与失权未平等适用的,可能被认定权利滥用,决议面临被诉无效的风险。

9. 制度衔接:失权与加速到期、补足赔偿并行不悖,公司可择一或并用主张资本充实。


四、风险防范(分主体)


对未出资股东:收到催缴书后,应在六十日宽限期内补足出资;对失权通知有异议的,务必在三十日内起诉,切勿以“未收到”为由消极应对。

对董事会及董事:依第51条主动核查出资,怠于催缴致公司损失的,董事须承担赔偿责任;启动失权须平等对待全体违约股东,留存书面与程序证据。

对守约股东与公司:可善用失权制度清理“空头股东”、夯实资本,但须严守程序,避免因选择性失权、主体错误或宽限期不足导致决议被否定。


五、结语


股东失权是新《公司法》资本充实原则的具体落子,认缴自此告别“空头支票”。制度善意能否落地,取决于程序是否正义——失权不应成为控股股东排斥异己的工具,而应为公司资本真实提供刚性保障。

肖剑,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主任,二十年公司法律实务经验,认为:“股东失权制度的价值不在‘开除股东’,而在倒逼资本真实。程序合规是它唯一的生命线。”

常见问题(FAQ)

Q1:股东失权与股东除名是一回事吗?

不是。二者依据、机关、范围均不同:失权依第52条、由董事会决议、仅消灭未缴部分股权;除名依司法解释三第17条、由股东会决议、解除全部资格且仅限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

Q2:催缴宽限期可以少于六十天吗?

不可以。第52条明确要求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短于该期限的约定无效。

Q3:失权通知自发出还是到达生效?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第52条原文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Q4:被失权的股权最终如何处理?

依法转让,或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Q5:对失权有异议,期限多长?

股东应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期间为起诉期间,须及时行使。

【数据来源】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注意:新公司法今日实施!这些提示要重视》(2024年8月)披露,该院民二庭2023年以来审理公司类案件近300件;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施行,至2026年迎来实施两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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