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股权早已卖掉,为何我还被追债?——新《公司法》第88条与最高法批复划定的责任边界
作者:肖剑 2026-09-03 10:55

股权早已卖掉,为何我还被追债?——新《公司法》第88条与最高法批复划定的责任边界


【案例核实说明】本文引用的谭某某与某商贸公司、揭某某、王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来源于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优化营商环境案例专栏”公开收录,案号待核实,建议正式发表前复核裁判文书原文。本文所涉法条与批复均引自官方公开文本,已逐条核对。

摘要: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让“未实缴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在受让人欠缴时承担补充责任,引爆大量已退出股东的不安。202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认定该条不溯及既往,最高人民法院随即以法释〔2024〕15号批复划界:2024年7月1日为分水岭。本文厘清原股东何时担责、何时免责,并给出转让方、受让方、债权人的实务防线。


一、一个让无数前股东夜不能寐的问题


“我把公司股权好几年前就卖了,工商也变了更,现在公司欠债,法院凭什么追加我为被执行人?”这是2024年7月新《公司法》施行后,许多早已退出公司的原股东的共同困惑。问题根源在第88条第1款——该款首次以成文法形式,为“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设定了出资补充责任。


二、法律怎么定:从第88条第1款到法释〔2024〕15号


1. 第88条第1款的原文

《公司法》(2023修订)第88条第1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要点有三:一是责任主体是转让人(原股东);二是责任性质为“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仅在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范围内承担;三是与受让人欠缴金额挂钩,非全额兜底。

2. 风波起于“溯及既往”

新法施行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司法施行前发生的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资责任纠纷,适用第88条第1款。由此,全国法院近乎“一刀切”将该款溯及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前的转让行为,大量早已退出、且无恶意的老股东被拉入诉讼。(参见姜秉曦:《新〈公司法〉第88条备案审查的宪法原理》,澎湃新闻2025年1月)

3. 法工委纠偏:第88条不溯及既往

2024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不溯及既往”的重要法治原则;第88条是2023年修订新增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即对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之后发生的有关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且不存在“更好保护权益”的但书情形。法工委督促有关机关妥善处理。据该报告,法工委2024年全年共收到公民、组织审查建议5682件,第88条溯及力问题是其中备受关注的涉企规定之一。

4. 最高法批复划界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法释〔2024〕15号),明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三、实务要点:原股东到底何时担责


要点一:2024年7月1日是责任适用的分水岭。此后转让的,直接适用第88条第1款,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此前转让的,回到原公司法框架,不再机械适用该款。

要点二:新法下“补充责任”有边界。转让人仅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负责,且为补充责任——债权人须先向受让人主张,受让人不能缴纳的部分,才由转让人补足。并非对全部认缴额连带兜底。

要点三:7月1日前转让≠一律免责,“恶意转让”仍是红线。批复将此前行为交回原法“精神”处理。司法实践中,若原股东在明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债务已形成的情形下,以明显不合理低价甚至无偿转让股权,且受让人无履行能力,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出资义务,仍须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优化营商环境案例专栏”收录的谭某某与某商贸公司、揭某某、王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即体现此思路;该案案号待核实,建议引用前复核)

要点四:债务形成时间与转让时间的先后,是关键事实。如谭某某案所示,法院重点审查公司债务是否形成于股权转让之前。债务形成于转让之后的,原股东被追索的风险显著降低。


四、分主体的风险防线


(一)股权转让方(原股东)

1. 留存交易合理性证据:股权估值报告、付款凭证、评估报告、交易背景说明,证明转让系正常商业安排而非逃废出资。2. 避免在公司已涉诉、已资不抵债时无偿或低价转股权。3. 转让协议中明确出资义务已由受让人承接,并保留通知公司的记录。

(二)股权受让方

1. 受让前核查标的股权实缴状况,要求转让方披露出资期限与已缴金额。2. 评估自身后续出资能力;一旦受让,即承继缴纳义务,勿存“甩锅”预期。3. 对出资瑕疵股权,依第88条第2款主张受让人不知情时不承担责任(需举证善意)。

(三)公司债权人

1. 债务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据第54条(出资加速到期)及第88条,申请追加未实缴股东及特定情形下的转让人为被执行人。2. 重点关注转让是否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是否无偿低价,据此主张原股东恶意担责。


五、常见问题(FAQ)


Q1:我把股权卖了三年,现在公司欠债,我会不会被追加?

A:关键看转让时间。2024年7月1日之后转让的,适用第88条第1款,你可能承担补充责任;此前转让的,按原法精神处理,一般不再机械溯及,但若存在恶意逃废出资仍可能担责。

Q2: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

A:补充责任意味着债权人须先向受让人主张,受让人不能缴的部分才由你补足;连带责任则是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你全额清偿。第88条第1款是补充责任,责任更轻、更有边界。

Q3:怎么证明我不是“恶意转让”?

A:核心是交易真实、价格合理、受让人有履行能力、转让时公司未陷于不能清偿。保留估值与付款证据,避免“零对价”或“先负债后转让”。

Q4:受让人没钱缴,我作为转让人要兜底全部认缴额吗?

A:不必。你仅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且以该部分为限,非全额兜底。

Q5:2024年7月1日前转让的,法院现在怎么判?

A:依法释〔2024〕15号,回到原公司法框架“公平公正处理”。重点审查转让时债务是否已形成、是否恶意。善意转让一般不担责;恶意逃废仍可能担责。


结语


第88条第1款与法释〔2024〕15号共同划定了原股东的责任边界:新法之下补充责任清晰有度,旧案之上不溯既往、恶意仍究。对创业者而言,退出不是免责的终点,真实的交易安排与完整的证据链,才是抵御追索的真正防线。

作者引语:肖剑,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天津市法学会常务理事,执业二十年,专注公司与股权争议。他认为:“第88条的回归,本质是把‘信赖利益保护’重新放回股权转让交易里。对企业家来说,规范的退出文件,比事后的抗辩更有价值。”

Article Author
文章作者
Related research
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