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反稀释条款中广义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与实务探析
作者:肖剑 2026-09-03 10:26

反稀释条款中广义加权平均法的计算方法与实务探析


【摘要】反稀条款是私募股风险中的核心保机制。当目公司以低于前认购价格的条件行后(降价融,反稀条款予投整持股比例的利,以防止其投被不当稀。反稀释调整的算方法主要有完全棘法和加平均法,其中广平均法因兼者保始人利益而成为实务主流。本文系统阐述反稀条款的法律内涵与商业逻辑,重点解析广平均法的算公式与适用要点,合示例行演算,并就条款在中国法下的效力定与争解决路径行分析,投融资实务提供参考。

【关键词反稀条款;广平均法;降价融;私募股;股权调


一、反稀释条款的释义


(一)概念界定

反稀条款(Anti-dilution Provision),是指在私募股风险资协议定的,当目公司以低于前认购价格的条件行后资时,前者有要求整其原认购价格或持股比例,以持其投不被稀的条款。

反稀条款所防范的"稀"并非一般意上的股比例下降,而是特指因"降价融"(Down Round)致投者所持股的每股价下降。若后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价格,者持股比例同被稀,但不触反稀条款。言之,反稀条款保的是投者的"价"而非"比例"——前者由反稀条款整,后者由认购权。需要指出的是,转换价格后投者的持股比例会相应变化,但是价果而非条款的直接目

(二)条款构造

典型的反稀条款包含以下要素:一是触事件,即公司以低于投者原认购价格的条件行新的增或股权转让;二是算方法,即完全棘法或加平均法(广或狭);三是整方式,包括整每股价格、补偿、返差价等;四是例外情形,如工期权计划、董事会批准的股激励等;五是补偿义务人,通常公司、控股股始股

以下是常用的反稀条款:“除投者事先面同意外,如果公司以低于投得公司股惠的价格和条件行新的增(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工期及其他董事会批准的工股激励划除外)或股权转让,投者有要求公司按广平均法的算方法整投者原每认购价格(“整后的每股价格”)整投者的持股比例(“反稀释调整后的益比例”),并要求公司、控股股将其的差价返人股,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以任何可行方式补偿人股部分股份公司(转让之前完成部分股实缴)以达到反稀释调整后的益比例,或采取投可的其他方式向其补偿。按一定的反稀释调整机制按比例整其在公司的股比例,以确保其在公司的股比例不被稀,直至投者投价格于新低的价格相同。

以上条款采用了"多重保障"的补偿方式:首先要求按广平均法整投者原每认购价格,而要求整持股比例;补偿方式上,既可要求公司、控股股差价,也可要求以股份补偿(且明确转让完成实缴),可采取投可的其他方式。种多重选项设计者提供了灵活的救路径,也体了条款起草者对执点的判。

(三)反稀认购权的区分

认购权Pre-emptive Right)是《公司法》(2023修)第227予股的法定利:有限任公司增加注册,股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比例认缴认购权防范的是持股比例被稀,而反稀条款防范的是每股价被稀。前者是比例保,后者是价

二者的区在于:认购权要求投者按新价格追加投持比例,是"防御";反稀条款在投者无需追加投的情况下,通价格整或股权补偿维持其投,是"动补偿"。在实务中,投者行使认购权后仍可能触反稀条款——即使按比例认缴了新股,若新行价格低于原认购价格,投者整体的每股平均成本仍被拉低,反稀释调整仍有适用空


二、反稀释调整的计算方法


(一)完全棘

完全棘法(Full Ratchet)是最为严格的反稀释调整方法。其核心规则是:将投者的原认购价格直接新一的价格。算公式

整后的每股价格 = 新一的每股价格

整后的持股数 = 原投 / 整后的每股价格。

完全棘法不考公司整体股权规模和新增股份数量,以新旧价格的直接替换实现调整。方法者保力度最,但对创始股和公司的担也最重,可能重影响后的可行性。在国际创投市中,完全棘法的使用比例已著下降,主要于早期目或投价能力极的交易中。

(二)加平均法概述

平均法通引入公司已有股份数量和新行股份数量作为权重,使整后的价格介于原认购价格和新融价格之,相温和。根据时纳入的股份范不同,分广平均法(Broad-based Weighted Average)和狭平均法(Narrow-based Weighted Average)。

(三)广平均法与狭平均法的区

两种方法的算公式相同,区在于公式中"行股份"(S1)的统计不同:

较项

广平均法

平均法

S1范

全部已行股份(含普通股、先股、
 
权证、可转换证券等,
 
按完全算)

包含已行的普通股和先股
 
(不含期权证等)

S1大小

整后价格

高(接近原价格)

低(接近新价格)

者保

较强

实务采用

在成熟投市中属于主流

广平均法因S1更大,算出的整后价格更接近原价格,整幅度更温和,对创始股有利,但也是国际创投市普遍采用的方法。

(四)广平均法的算公式

广平均法的基本算公式

P_adj = P0 x (S1 + S2) / (S1 + S3)

其中各量的含如下:

P0:投者原每股认购价格;

P_adj:反稀释调整后的每股价格;

S1:新融前公司已行的完全薄股份数,包括全部普通股、先股(按转换比例折算普通股)、已授予的期权证、可转换证券等;

S2:新行股份按原价格折算的等价股份数,算方式 S2 = S3 x(新行价格 / 原每股价格);

S3:本次新行的实际股份数。

公式可化简为P_adj =(P0 x S1 + Pn x S3)/(S1 + S3),其中Pn行价格。由此可整后的每股价格实质上是原认购价格与新行价格的加平均重分别为已有股份数(S1)和新行股份数(S3)。一数学特性正是"平均法"名称的由来,也揭示了其利益平衡的内在逻辑:新增股份占公司股本的比例越小,原价格的整幅度也越小,体"按影响比例"的公平理念。

者反稀释调整后持有的股份数 = 原投 / 整后的每股价格。应补偿的股份数 = 整后持股份数 - 者原持有的股份数。

(五)算示例

【示例一:广平均法基本算】

甲公司A前完全薄的股权结构如下:始人普通股6,000,000股;A者(投P先股2,000,000股(认购价格5元/股,投1,000万元);工期2,000,000股。合10,000,000股。

后甲公司B,以2元/股的价格3,000,000先股,融600万元。采用广平均法算投P的反稀释调整:

第一步,确定各参数:原每股价格P0 = 5元/股;新行价格Pn = 2元/股;S1 = 10,000,000股(含全部普通股、先股、期池);S3 = 3,000,000股;S2 = 3,000,000 x(2 / 5)= 1,200,000股。

第二步,整后的每股价格:

P_adj = 5 x (10,000,000 + 1,200,000) / (10,000,000 + 3,000,000)

     = 5 x 11,200,000 / 13,000,000

     = 5 x 0.8615

     ≈ 4.31元/股

第三步,算投P整后持有的股份数:整后持股数 = 10,000,000 / 4.31 ≈ 2,321,429股;应补偿股份数 = 2,321,429 - 2,000,000 = 321,429股。

即公司或控股股东应向投P偿转让补偿321,429股,使投P的持股数量从2,000,000股2,321,429股,实现反稀

【示例二:与完全棘比】

同一案例,若采用完全棘法:整后每股价格 = 2元/股;整后持股数 = 10,000,000 / 2 = 5,000,000股;应补偿股份数 = 5,000,000 - 2,000,000 = 3,000,000股。

比可,完全棘法下投P得的补偿股份数3,000,000股,是广平均法下321,429股的9.3倍。完全棘法的整力度大于广平均法,对创始股的股也更为严重。

【示例三:与狭平均法比】

同一案例,若采用狭平均法,S1含普通股和先股,不含期池:S1 = 6,000,000 + 2,000,000 = 8,000,000股;S2 = 1,200,000股(同上);S3 = 3,000,000股。

整后每股价格:

P_adj = 5 x (8,000,000 + 1,200,000) / (8,000,000 + 3,000,000)

     = 5 x 9,200,000 / 11,000,000

     ≈ 4.18元/股

整后持股数 = 10,000,000 / 4.18 ≈ 2,391,304股;应补偿股份数 = 2,391,304 - 2,000,000 = 391,304股。

三种方法的比如下:

整方法

整后每股价格

应补偿股份数

者保程度

完全棘

2.00元

3,000,000股

最高

平均法

4.18元

391,304股

中等

广平均法

4.31元

321,429股

低(三者中)

 

从上表可以看出,广平均法的整力度最温和,完全棘法最为严厉,狭平均法居中。广平均法之所以成际创投市的主流选择,正是因其在提供合理投者保的同,不度加重始股担,有利于公司后的可持性。


三、反稀释条款的商业逻辑


(一)风险定价与信息不

私募股中,投者与始人之存在固有的信息不称。投者基于公司未来展的期和当前可得信息,以特定估值进行投。若后以更低价格行,意味着市场对公司价估低于前者的判断。种价重估可能源于公司经营不善、市场环化或前值过高。反稀条款是者承担信息不风险补偿机制,使前者在价高估时获得部分""

(二)防止降价融的道德风险

若无反稀始人可能通低价行新股稀早期投者的股,甚至与特定投人串通行利益送。例如,始人可向关方低价增股份,使早期投者的持股比例和价时缩水。反稀条款通过强制性的价格整机制,抑制此道德风险,确保后以合理估值进行。

(三)利益平衡机制

完全棘法将降价融的全部不利后果始股严厉,可能始人经营激励,也使后资难以推。广平均法通引入重因子,使整幅度与新增股份的模相关:新增股份占公司股本比例越小,原价格的整幅度也越小。一机制体"按比例分担"的公平理念——降价融的影响由全体股按持股比例分担,而非由始股全部承担。

广平均法将期S1算范,体对员工激励的尊重。若采用狭平均法将期池排除在外,相当于将工激励的股"同不存在"整后价格更低、投得更多补偿接抑制了公司立期池的意愿。广平均法通过纳入期池,避免了一扭曲。

(四)促效率

反稀条款的设计关乎投者保,也影响公司的融能力。广平均法相温和的整力度,使始股在后中的股程度可控,有利于公司以合理估吸引新投者。若反稀条款苛(如完全棘法),新投者可能因担心触反稀释调整而要求更低价格或附加更多保条款,形成"降价融反稀、反稀释导一步降价"性循。广平均法通温和的整力度,有助于打破一循,促效率。


四、反稀释条款的适用条件


(一)触条件

反稀条款的触发须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存在降价融事件。即公司以低于投者原认购价格的条件行新股或转让"惠的价格和条件"指价格更低,包括附转换权、清算等条件更为优越的情形。判断是否构成降价融应综合考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

第二,不属于定的例外情形。常的例外包括:工期权计划及董事会批准的工股激励;公司合并、收略合作中行的股份;转换条款触股等。

第三,投者未事先面同意降价融。若投面同意放弃反稀不触发调整。一条件体了反稀条款作""的性——者可以主放弃,但未同意不得被剥

(二)"更惠的价格和条件"

实务中,""定可能生争。以下情形是否构成""合具体条款判断:一是名价格相同但附优权利。如新投外的清算、董事席位、否决等。二是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低于投认购价格。然可转债并非直接股,但其转换价格若低于投者原认购价格,同构成实质上的降价融。三是期致的含稀。若公司大幅大期池,未直接以低价行新股,但等效于向未来工以零行股份。四是特定投人的定向低价增。若公司向特定关方或友好投人以低于市公允价格增股份,可能构成相的利益送。

(三)例外条款的解

工期及股激励划是反稀条款最常的例外。但例外范的界定可能生争:一是期池的模是否合理。大的期池可能被投为变相稀。二是"董事会批准"的程序要求是否足。投者代表是否参与表决、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三是期价格是否不低于投认购价格。若行价格低于投认购价格,可能仍触反稀释调整。

从条款文本来看,投者提供的例外条款表述"工期及其他董事会批准的工股激励划除外",范明确。但"董事会批准"的准、期模的上限等细节,仍需在条款中一步化,以避免事后争


五、反稀释条款在中国法下的法律效力与争议解决


(一)法律效力分析

反稀条款的法律效力涉及合同法与公司法两个面。

合同法面,反稀条款是当事人基于商判断自由商的果,属于意思自治范畴。根据《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反稀条款不反法律、行政法制性定,不背公序良俗,原应认定有效。

公司法面,反稀条款的效力需合其实现方式分析。一是价格整方式。整投者原每股认购价格,本上是更前资协议中的价格条款,属于合同更,不涉及公司法上的股权变动程序,效力定无障碍。二是股权补偿方式。由公司或控股股向投者无或低价转让实现反稀释调整。若由公司行新股补偿,涉及增程序,需符合《公司法》(2023)第227条关于增定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要求;若由控股股东转让适用股权转让规则。三是差价返方式。由公司或控股股向投者返新旧价格差价,本质为钱补偿。若补偿义务公司,需注意不得反《公司法》关于利分配和持的限制性定。

(二)与对赌协议的关

反稀条款与对赌协议(估值调整机制,VAM)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均是在投可能偏高的情形下,通事后整机制保者利益。《全国法院民商事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九民")关于"对赌协议"定,反稀条款的效力定提供了重要参照。

九民要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投方与目公司股实际控制人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定有效;投方与目公司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有效,但实际履行需符合公司法关于减、利分配等制性定。反稀条款可参照适用上述规则补偿义务控股股实际控制人的反稀条款,原上有效且可履行;补偿义务公司的反稀条款,效力原可,但实际履行需符合公司法关于持的定。

需注意的是,反稀条款与对赌协议在触机制上存在区对赌协议通常以业绩或上市承诺为条件,属于"正向激励"的失败补偿;反稀条款以降价融资为条件,属于""的被动调整。一区不影响效力定的参照适用,但在履行条件审查上可能存在差异。

(三)常议类

一是算方法争。当事人采用广义还是狭平均法存在分歧,核心在于S1的范是否包含期权证等。此争通常通过审查资协议的具体定解决。若协议仅"平均法"而未明确广或狭,可能生解。在解释时应结合行业惯例(广平均法在成熟投市中属于主流)和当事人缔约时的意思表示定。

二是触条件争。新融是否构成"惠的价格和条件",需合考价格、利附条件等因素。名价格相同但利更的情形是否触反稀,取决于条款的具体措辞。若条款""定不明,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需要合交易背景和行业惯行解

三是例外条款争工期权计划的模、批准程序、行价格等是否符合例外条件,需合董事会决、期权计划文本等定。若期模明超出合理范,或行价格著低于公允价,投者可能主例外条款不适用。

四是补偿方式争。投者要求股权补偿但公司或控股股无力或拒配合,是否可转为钱补偿,以及金钱补偿准,可能生争。若条款定了多种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投者通常有权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方式,但选择权的行使不得诚实信用原

五是可行性争。反稀条款定由公司行股权补偿,但公司未完成减程序或不符合增条件,投者的补偿请求能否行,涉及公司法制性定与合同定的冲突。在此情形下,投者可而向控股股实际控制人主张补偿,或要求金钱补偿替代股权补偿

(四)争解决路径

一是商解决。反稀涉及公司后安排,当事人通常有力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常商方案包括补偿方式(如以金钱补偿替代股权补偿)、分期履行补偿义务、或投者参与新一以稀反稀释调整的影响。

二是仲裁。投资协议通常定仲裁条款,反稀适合通仲裁解决。仲裁的保密性有利于保公司商信息和融安排,一裁局也有利于提高争解决效率。仲裁庭在理反稀议时,通常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对计算方法验证

三是诉讼。若未定仲裁,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者可诉请公司或控股股履行反稀释补偿义务。需注意,若补偿方式涉及股权变动,法院判决后仍需完成相的工商更登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能需要委托司法定机构对调整后的每股价格和应补偿股份数定。


六、实务建议


(一)条款起草建

第一,明确算方法。投资协议明确定采用广义还是狭平均法,避免使用笼统"平均法"表述。建直接写入算公式,并定量的具体含统计口径。

第二,界定S1的范。若采用广平均法,明确S1是否包含已授予但尚未行的期、已行的可转换债券、权证等,并统计时点(如以新融交割日前一日的完全薄股本准)。

第三,化触条件。明确"惠的价格和条件"准,列事件和非触事件。于可转换债券、期容等接稀情形,明确是否入触

第四,完善例外条款。逐一列明例外情形,包括工期权计划的批准程序、模上限(如不超公司完全薄股本的10%或15%)、行价格要求(如不低于投认购价格)等。

第五,补偿方式及位。先的补偿方式及替代方式,明确补偿义务人(公司、控股股)的位。若定股权补偿明确股份来源(增转让)、实缴要求、工商更登的配合义务等。

第六,整程序。定反稀释调整的触通知、算确补偿执行等程序性条款,包括通知期限、算争的解决机制、补偿执行的时间限制等,避免触后因程序不明而拖延。

(二)判策略

始人角度,争取采用广平均法而非完全棘法;争取大例外条款范,将略合作、并等情形入例外;争取置反稀释调整的时间限制(如投完成后三年内有效)或融资规门槛(如新增股份超一定比例方触反稀)。

从投者角度,在争取广平均法(国通行)的同确保S1的范合理,不宜将期入;关注例外条款是否被不当大,特"董事会批准"的程序是否包含投者代表的参与定明确的补偿执行机制,避免条款有效但无法行的尬局面。

(三)争议预

一是建立融价格估机制。在后前,由独立第三方估公司合理估是否构成"降价融"提供客依据。若估价格高于前认购价格,不触反稀;若低于,则应提前与投者沟通整方案。

二是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公司在行后前,有投者充分披露融方案,包括价格、股份数量、投利等,避免因信息不称引于可能触反稀的融提前启动调算和补偿协商程序。

三是整空。在投资协议定反稀释调整的替代方案,如金钱补偿的折算准、分期补偿的安排等,解决留灵活空。同,可定反稀释调整的争解决条款,包括仲裁机构、适用法律、定机制等。


七、结语


反稀条款是投融资协议中平衡投者保与融效率的关制度设计。广平均法因其兼各方利益的特点,成际创投市的通行做法。条款的有效设计取决于算方法的精确定,更取决于触条件、例外条款、补偿方式等要素的系配置。

在中国法境下,反稀条款的效力定可参照对赌协议的裁判规则,但其在公司面的履行仍需符合《公司法》关于持和股权变动制性定。投融各方在充分理解广平均法逻辑的基上,合公司段和融资预期,合理设计反稀条款,以实现风险分配的公平与融效率的平衡。

需要指出的是,反稀条款的然具有数学上的确定性,但其适用程中涉及的"惠条件"定、例外条款解补偿方式选择问题,仍高度依于条款的精确起草和当事人的诚实履行。条款起草者在数学公式之外,关注条款的可行性和争议预防机制,使反稀条款真正发挥其保者、促的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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