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企业家涉嫌犯罪时应采取的正确做法——基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的实务建议
作者:肖剑 2026-09-02 22:49

企业家涉嫌犯罪时应采取的正确做法——基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的实务建议

 

2026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高检发办字〔2026〕91号,以下简称"《标准》"),共计四章38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这是近十五年来审查逮捕领域最为系统的一次制度升级,标志着逮捕措施从"形式达标即可"向"实质审查、证据说话"的根本转向。对于企业家群体而言,经营活动中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日益复杂,一旦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能否准确把握新规精神、采取正确应对策略,直接关系到人身自由、企业存续和案件走向。本文结合《标准》的核心变化,就企业家涉嫌犯罪时应采取的正确做法提出实务建议。


一、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律师,抓住七天黄金窗口期


《标准》第十七条明确要求检察机关"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就无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或侦查活动违法等提交书面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审查,并在相关文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这一变化堪称批捕制度中对辩护权保障的最大突破。在旧标准下,律师意见"可以"审查,实践中往往"收而不审、审而不回";新规则将律师意见从"可审"变为"必审",且要求书面回应。这意味着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话语权从实质上得到强化。

对企业家而言,被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审查期限通常只有七日。这七天是争取不批捕的关键窗口期。家属应在第一时间聘请具有刑事辩护经验的专业律师,律师介入越早,越能充分阅卷、梳理证据、撰写有针对性的不捕意见,为检察官提供不批准逮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拖延聘请律师,等于自行放弃新规赋予的程序红利。


二、围绕社会危险性审查,主动举证证明无羁押必要


社会危险性是逮捕三要件中最具裁量空间的一环,也是辩护的重点领域。《标准》第十条列举了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打击报复被害人等、企图自杀或逃跑。

《标准》第十一条是本次新规的亮点条文,直接划定红线:认定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结合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综合认定;"对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意味着,社会危险性不再是一个可以凭主观印象认定的概念,而必须以证据说话。对企业家而言,应当主动收集和提供有利于证明"无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重点包括:

第一,固定住所和稳定社会关系证明。企业家的家庭情况、在当地的居住年限、子女就学情况、社区评价等,均可作为证明不存在逃跑风险的证据。

第二,企业经营与员工就业证明。企业家若被羁押,可能导致企业停产、员工失业、上下游供应链断裂。提供企业正常经营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纳税记录等,有助于检察官综合考量羁押的社会影响,认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第三,无前科及品格证据。根据《标准》第十六条,"曾经故意犯罪"是指曾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如果企业家此前无故意犯罪记录,应当主动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初犯、偶犯身份在社会危险性评估中具有重要权重。

第四,配合侦查的承诺及具体方案。企业家可出具书面承诺,保证随传随到、不毁灭证据、不串供,并可提出具体的配合方案,如主动交出护照、定期报到等,增强检察官对取保候审可行性的信心。


三、善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动退赃退赔


《标准》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罪行较轻,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自首、立功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等情节"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作出不捕决定"。又规定"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同样应当不捕。

这为企业家提供了明确的路径:在涉嫌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中,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是争取不批准逮捕的重要筹码。认罪认罚不仅是量刑从宽的情节,在新规下同时成为证明"无社会危险性"的有力证据——一个主动认罪、积极退赔的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或妨碍诉讼的可能性显然低于拒不认罪者。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认罪认罚必须在律师见证下进行,确保认罪的自愿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企业家不可在缺乏律师帮助的情况下贸然作出认罪供述,以免因对法律理解的偏差导致不可逆的不利后果。认罪认罚应当是策略性选择而非盲目让步——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积极认罪认罚争取程序利益;在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则应坚持无罪辩护,不可为了争取取保候审而违心认罪。


四、关注证据合法性与程序合规性辩护


《标准》将证据审查和程序合规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第七条规定,逮捕案件的基本标准不仅包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实体条件,还必须同时满足"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办案活动规范""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或者"不能排除"采用上述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逮捕的依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同样应当排除。

对企业家而言,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侦查机关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行为;物证、书证的提取、扣押、保管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讯问笔录是否同步录音录像且内容与录像一致。一旦发现非法证据,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排除申请,并提交相关线索和证据。

同时,检察机关管辖权和办案程序是否合规也值得关注。《标准》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而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若发现侦查管辖存在瑕疵,律师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五、逮捕后并非终点——持续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新规之下,逮捕决定并非不可逆转。《标准》第二十二条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查作出重要规定: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应当进行实质化审查";不符合法定延长条件、犯罪嫌疑人不再符合逮捕条件或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两个月内"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

这意味着,即使检察机关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辩护律师仍然可以持续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特别是在以下时机:案件证据发生变化,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被削弱;退赃退赔或和解协议达成,社会危险性评估条件发生变化;羁押期限届满但侦查无实质进展。在这些节点上,律师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对企业而言,企业家在羁押状态下,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将受到严重影响。持续关注羁押必要性的变化、主动创造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不仅是维护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需要,更是保护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


六、重视企业合规建设,防患于未然


《标准》的出台,从宏观上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刑事司法正在从"构罪即捕"向"精准逮捕"转型,程序正义和证据裁判的要求日益严格。但企业家不应等到涉嫌犯罪时才思考应对策略,而应将刑事合规纳入企业日常治理。

具体而言,建议企业家从以下方面建立和完善合规体系:

第一,定期开展刑事法律风险评估。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全面体检,重点排查税务、融资、环保、劳动用工、商业贿赂、证券监管等高风险领域,识别潜在的刑事风险点。

第二,建立内部合规制度与培训机制。制定企业合规手册,明确各岗位的合规要求;定期对管理层和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刑事法律风险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第三,完善财务与业务记录管理。许多刑事案件中,财务账册、合同文件、电子邮件等是定罪的关键证据。规范、完整、真实的业务记录既是合规经营的体现,也是面对刑事调查时证明合法性的有力武器。

第四,建立危机应对预案。一旦企业或高管被立案侦查,应当有明确的应对流程:第一时间联系律师、保护证据、做好信息披露和舆论管理、稳定经营团队和客户关系。仓促应对往往导致错失最佳时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结  语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审查逮捕制度从"差不多就行(形式审查为主)"到"差一点都不行(实质化精准审查)"的根本转变。对于企业家而言,新规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挑战在于,在法治环境日趋严格的背景下,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付出沉重代价;机遇在于,制度的精细化赋予了当事人和辩护律师更多程序武器,依法维权有了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面对涉嫌犯罪的困境,正确的做法归结为几句话:第一时间请律师,抓住七天黄金期;围绕社会危险性主动举证,不被动等待;善用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争取程序利益;紧盯证据合法性与程序合规性,不放过任何辩护空间;逮捕后持续发力,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更重要的是,在风平浪静时做好合规建设,防患于未然。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新规之下,积极、理性、专业的应对,才是企业家在刑事风险面前最可靠的护身符。

Article Author
文章作者
Related research
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