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股权转让时,如标的物含未实缴的股权,受让人会面临哪些风险,如何进行应对
作者:肖剑 2026-09-02 22:18

股权转让时,如标的物含未实缴的股权,受让人会面临哪些风险,如何进行应对 


一、问题的提出


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新《公司法》第47条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五年内缴足的期限制度,同时第88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股权转让情形下的出资责任承担规则,但需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第88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的行为,应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实践中,大量公司存在注册资本认缴但未实缴的情况,此类股权在转让时,受让人将面临复杂的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施行一年来,司法实践已积累了一批典型案例,为第88条的适用提供了重要参照。2024年7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适用新《公司法》第88条的案件,在破产情形下对多次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进行了依次追偿。同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首次认定数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诸原股东应依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进入2025年,各地法院对第88条的适用已形成更为清晰的裁判思路,包括对“职业背债人”恶意转让的责任穿透,以及明确财务投资人身份不构成第88条责任豁免事由等。

本文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与最新司法实践,分析未实缴股权受让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兼顾税务考量和替代路径分析,以期对实务操作提供更为全面的借鉴。


二、未实缴股权的法律性质与转让效力


(一)未实缴股权的法律性质

根据新《公司法》第47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未实缴股权,是指股东已认缴但尚未实际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的股权。

未实缴股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股东已取得股东资格,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

2. 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受到出资义务的约束;

3. 股权本身可以作为转让标的,但受让人在取得股权的同时,也承受了相应的出资义务或连带责任。

故未实缴股权在转让时的核心法律性质是“出资责任的概括转移”,受让人取得的不仅是财产权,更是法定的出资义务承担者地位;转让人(出让方)则退居为补充责任担保人(受让人不缴时,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未实缴股权的转让效力

新《公司法》第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未实缴股权的转让,在满足上述程序要求的前提下,转让合同本身有效。但根据新《公司法》第88条,转让的效力与出资责任的承担密切关联。


三、受让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根据新《公司法》第88条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未实缴股权的受让人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出资责任风险

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这意味着,对于合法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一旦受让股权,即承担了缴纳剩余出资的法定义务。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虽然可以承担补充责任,但受让人作为第一顺位责任主体,将面临公司或债权人的直接追索。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多次股权转让时,出资责任的追偿呈现“依次递补”的特征。渝中法院首例适用新《公司法》第88条案(2024年7月)中,法院在破产清算情形下,认定股权受让人吴某、代某依次承担缴纳出资责任,转让人马某、李某、谭某在各自转让范围内依次承担补充责任。海淀法院数次转让案(2024年8月)进一步明确:即使数次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转让时均未届出资期限,在受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诸原股东应依次就受让人未能足额缴纳的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裁判规则意味着,股权转让并非“一卖了之”——每一次转让的转让人均可能成为未来出资责任的承担主体。

(二)连带责任风险

新《公司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对于瑕疵出资(包括未缴纳出资和出资不实)的股权,如果受让人知情或应当知情,将与转让人承担连带出资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对第三人的效力。

2025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两类值得特别关注的典型情形。其一,“职业背债人”案(某金融法院,2025年):大股东在公司拖欠供应商货款后,将未届期股权以1元价格转让给偏远地区无任何资产的受让人。法院认定,第88条第一款的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前提,但若存在恶意转让情形,责任穿透更具正当性,判令转让股东全额担责。其二,PE/VC退出案(2025年):某创投机构在2024年8月转让某初创公司股权(出资未届期),2025年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受让人无能力出资,创投机构以“财务投资人、不参与经营”为由抗辩,被法院驳回。2025年最新裁判口径明确:财务投资人的身份不构成第88条责任的豁免事由。只要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后且受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无论转让人是否参与经营,均需承担补充责任。

(三)“善意受让人”抗辩的认定标准与举证策略

1. 第88条第2款的归责逻辑

新《公司法》第88条第2款确立的是“过错推定+连带责任”规则。根据该款,转让人与受让人原则上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无需债权人证明转让人或受让人的主观过错;仅当受让人能举证证明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即构成“善意受让人”)时,才能免除受让人的连带责任,此时责任完全由转让人单独承担。这一规则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明显向保护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倾斜——受让人若想免责,必须主动证明自身善意,而非由债权人证明受让人恶意。

从规范目的来看,第88条第2款的制度设计旨在防止转让股东通过将瑕疵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从而将出资风险转嫁给善意受让人,最终损害公司资本充实和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推定受让人对所受让股权的出资情况负有调查了解的义务,仅在受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仍无法发现瑕疵时,才给予免责保护。

2. 善意认定的五个核心维度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典型案例及2025年司法实践,法院在认定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时,通常综合考量以下五个维度:

(1)股权转让时间与公司负债情况。股东通常对所属公司的资产、负债及偿债能力应属明知或可得而知。若股权转让发生在公司已资不抵债、面临巨额索赔诉讼或已进入执行程序时,受让人主张“不知道”瑕疵的难度极大。如在韩某娥等四人案(人民法院案例库)中,转让股东姚某在公司已因重大交通事故面临高额赔偿诉讼的现实可能性下将股权转让,法院据此认定转让人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相反,若转让时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虽有债务但不存在不能清偿的情形,则受让人主张善意的可能性较高。

(2)转让价格。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或近乎无偿,是判断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的重要指标。在陆某刚、曹某案(人民法院案例库)中,股东沈某、潘某利将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合计2000元的对价转让,法院认为该价格与认缴出资额相比近乎无偿,明显不符合正常商业交易特征。同样,在韩某娥等四人案中,转让股东姚某以零对价转让股权,亦被认定为恶意转让。

(3)受让人的出资能力与背景。受让人是否明显缺乏缴纳出资的财务能力,是法院判断其是否为“善意接盘”的核心要素。典型情形包括:受让人为低保户(韩某娥等四人案中的吴某平,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自2017年即诊断为膀胱癌,无生活来源和经营能力);受让人为在校学生且欠国家助学贷款多年未还(陆某刚、曹某案中的董某涛);以及受让人为偏远地区无收入来源的农民等。此类受让人客观上不具备实缴出资的能力和经营公司的能力,其受让股权难以认定为正常的商业安排。

(4)公司财务报表与资产状况。转让时公司是否正常经营,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反映了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是判断交易背景是否正常的重要考量。若转让时公司已停止经营、资不抵债,或转让人未向受让人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则难以认定受让人对出资瑕疵不知情。

(5)公章、营业执照、资产是否实际交割。受让人是否真实接管公司,是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为真实商业交易的重要外部表征。在陆某刚、曹某案中,法院发现转让全部股权时,双方并未交接公司财务报表、公章、资产等,受让人甚至称并不知晓股权转让事宜。这一事实进一步佐证了转让的恶意性——受让人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实际经营公司,股权转让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转移出资义务。

综合上述五个维度,法院对“善意受让人”的司法审查标准极为严格。在正面案例汤某建案(人民法院案例库)中,转让时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况,虽然负有债务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已查明的实际出资额490万元远高于对外负债30余万元,且受让人也不存在明显缺乏缴纳出资义务能力的情形。法院认定该股权转让属正常商业行为,进而未判令转让股东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五个维度的综合判断呈现“全有或全无”的倾向:任何一个维度的明显异常都可能颠覆善意的认定。

3. 举证策略建议

基于上述裁判规则,受让人若希望在司法程序中主张“善意”以免除连带责任,应当在交易前和争议发生后采取以下举证策略:

第一,仅凭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无瑕疵声明”条款不足以采信。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此类合同条款系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也不足以证明受让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受让人需要提交更为客观的证据。

第二,须提交完整的尽职调查报告、转让人提供的虚假出资证明等证据链。如果受让人在交易前委托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项尽职调查,并形成了书面报告,该报告可以作为证明受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关键证据。若转让人曾向受让人提供虚假的出资凭证或伪造的验资报告,受让人应在发现后第一时间保全该等虚假材料,作为被欺诈的证据。

第三,建议受让人在交易前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形成客观证据。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可以有效增强证据的证明力——相较于受让人自行收集的材料,独立机构出具的报告更容易被法院采信为受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

第四,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方式固定关键证据。对于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人提交的出资证明材料、公司财务报表和债务清单的交接过程等重要环节,建议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方式予以固定,以避免将来在诉讼中就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争议。特别是在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出现信任危机后,及时以公证方式保全相关文件,可以为后续追偿提供有力保障。

(四)债权人追索风险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受让人取得未实缴股权后,即成为“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公司或其债权人有权要求受让人提前缴纳出资。如果公司存在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受让人主张出资加速到期,要求其在未实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股东失权风险

新《公司法》第52条确立了股东失权制度。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可以发出书面催缴书,载明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受让人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股东失权后,股权将被依法转让或注销,受让人不仅丧失股权,还可能因失权导致投资损失。

(六)公司治理风险

未实缴股权的受让人,可能因出资问题在公司治理中面临困境:

1. 表决权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表决权受限;

2. 分红权限制:根据新《公司法》第210条,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但未实缴出资可能影响分红权的行使;

3. 知情权行使障碍:公司可能以未实缴出资为由,限制受让人行使知情权等股东权利;

4. 股东责任:受让人可能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新《公司法》第23条)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受让人的应对策略


针对上述风险,受让人应当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一)尽职调查阶段的防范措施

1. 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受让人应当仔细查阅公司章程,了解转让人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实缴情况等信息。同时查阅股东名册,确认转让人的股东资格和股权比例。

2. 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和验资报告

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表、银行存款凭证、验资报告等文件,核实转让人的实际出资情况。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核查资产评估报告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3. 查询公司信用信息和涉诉情况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查询公司是否存在欠债、被执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况,评估公司偿债能力和债权人追索风险。

4. 了解公司债务情况

要求公司提供债务清单,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评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能性。

(附)尽职调查核心审查要点清单

为便于实务操作,以下以表格形式列出受让人在尽职调查阶段应当审查的核心事项、审查目的、审查方法及风险提示:

审查事项

审查目的

审查方法

风险提示

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核查

核实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实缴情况;确认转让人股东身份

查阅工商登记备案的章程及股东名册原件,与工商登记信息交叉比对

章程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以工商登记为准;股东名册未记载不必然否定股东资格

出资凭证与验资报告核查

验证转让人已实缴出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查阅银行进账单、转账凭证、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

货币出资易造假,应到银行核实凭证真伪;验资报告需确认为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报告核查

确认非货币出资的作价是否公允、财产权是否已转移

查阅资产评估报告,核查资产权属证书及过户手续

评估报告须由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的,构成出资不实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查询公司登记状态、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输入公司名称查询

关注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该等信息直接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中国裁判文书网涉诉查询

了解公司及其股东涉诉情况,评估未决诉讼的潜在赔偿责任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以公司全称为关键词检索

重点关注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特别是金额较大的一审未决案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查询

查询公司及转让人是否为被执行人、是否被列入失信名单

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分别查询公司及转让人

若转让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转让动机和真实性存疑

公司债务清单核查

评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能性

要求公司提供银行贷款合同、供应商欠款明细、对外担保合同、未决诉讼/仲裁清单

重点关注对外担保事项——表外担保可能给公司带来突发性债务;未决诉讼须评估最坏情境下的赔偿金额

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评估公司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偿债风险

获取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

关注应收账款质量、存货跌价风险、大额无形资产摊销、表外负债等;无审计报告的应特别谨慎

关联交易与关联方核查

识别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查阅关联方清单、关联交易合同,比对交易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

异常关联交易可能构成抽逃出资或损害公司独立人格,严重者触发法人人格否认

股权权利负担核查

确认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质押、冻结等影响股权完整性的情形

查阅股权质押登记、司法冻结裁定书,取得转让人书面确认

存在代持的应取得实际出资人的书面确认;存在质押或冻结的,在解除前不能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合同设计与条款安排

1. 明确出资义务的承担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未实缴出资的缴纳义务由谁承担。虽然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由受让人承担,但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转让人继续承担出资义务,或在转让价格中扣除未实缴部分对应的价值。

【示范条款一:出资义务承担条款】

第X条 出资义务的承担
1. 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其中已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未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期限为【】年【】月【】日。
2. 双方同意,标的股权项下未实缴出资额的缴纳义务由受让人自受让股权之日起承担。受让人承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足额缴纳上述出资。
3. 如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导致转让人根据《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承担补充责任的,转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全额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人已承担的出资款、赔偿金、因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4. (可选条款)双方同意,转让价格已扣除未实缴出资额对应的股权价值,受让人受让股权后自行承担出资义务。

2. 设置陈述与保证条款

转让人应当陈述并保证相关事项的真实性。以下提供完整版陈述与保证条款,涵盖合法所有权、无权利负担、如实披露认缴实缴情况、无未披露瑕疵、公司债务披露及无重大不利变化等核心事项:

【示范条款二:陈述与保证条款(完整版)】

第X条 转让人的陈述与保证
转让人在此向受让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等陈述与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股权交割之日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合法所有权。转让人对标的股权享有合法的、完整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标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转让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或协议。
(二)无权利负担。标的股权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抵押、冻结、查封、扣押、留置、信托安排、代持安排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主张(以下合称“权利负担”),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标的股权被设置权利负担的未决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三)如实披露认缴及实缴情况。转让人已向受让人如实、完整地披露了标的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已实缴出资额及未实缴出资额,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转让人保证其向受让人提供的出资凭证、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文件均为真实、有效。
(四)无未披露瑕疵。除已向受让人书面披露的情况外,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其他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转让人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等。
(五)公司债务披露。转让人已向受让人提供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的公司债务清单(见附件X),该清单真实、完整地列明了公司的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对外担保、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及其他或有负债。除清单所列债务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的未披露债务或或有负债。
(六)无重大不利变化。自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基准日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的业务、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发生任何单独或合计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资产被查封或冻结、公司经营资质或许可被吊销或中止、公司发生重大劳动纠纷或行政处罚等。
(七)关联交易披露。转让人已向受让人如实披露其与公司之间的全部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八)陈述与保证的持续性。本条陈述与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后持续有效,不因股权交割或工商变更登记完成而失效。

3. 约定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股权转让合同应当约定,如果因股权瑕疵导致受让人被公司或债权人追索,转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款、赔偿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同时,可以约定受让人有权在转让人未承担上述责任时,从其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示范条款三:违约责任与赔偿条款】

第X条 违约责任与赔偿
1. 若转让人的陈述与保证存在任何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之处,或转让人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以下合称“违约”),转让人应当赔偿受让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 受让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因标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而导致受让人被公司、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追索,受让人因此已承担或将要承担的出资款、罚款、赔偿金;
(2)受让人为应对前述追索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全部合理费用;
(3)受让人因股权价值减损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受让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3. 追偿权。受让人在承担本条第2款所列任何款项后,有权向转让人全额追偿。转让人应在收到受让人书面通知及相应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款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4. 直接扣款权。在转让人尚未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如发生本条第1款所述违约情形且转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赔偿,受让人有权从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扣款不足以弥补受让人损失的,受让人仍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转让人追偿。
5. 律师费承担。因转让人违约导致受让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转让人应承担受让人为维权而支出的全部律师费,不受胜诉比例限制。

4. 设置分期付款和托管账户

为降低风险,受让人可以考虑将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或将部分款项存入托管账户,待确认无出资责任风险后再行支付。

【示范条款四:分期付款与托管账户条款】

第X条 付款安排
1. 双方同意,标的股权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大写:【】),按以下方式分期支付:
(1)第一期: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转让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万元;
(2)第二期: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且受让人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转让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万元;
(3)第三期:标的股权对应的出资期限届满且受让人确认不存在因转让人原因导致的出资责任风险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剩余转让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万元。
2. (可选条款)双方同意,将转让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万元存入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托管机构(“托管账户”),托管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权出资期限届满之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满【】年之日】止。托管期间,未经双方共同书面指示,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提取托管账户内资金。托管期限届满且不存在本协议项下违约情形的,托管账户内资金及利息归转让人所有。
3. 如在本协议项下转让总价款全部支付完毕前,发生因转让人违约导致受让人被追索的情形,受让人有权中止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并有权从应付未付款项中直接抵扣转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三)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1. 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根据新《公司法》第86条,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应当及时督促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 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如果受让人承担了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避免股东失权风险。如果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缴纳,应当及时与公司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如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出资期限,但需注意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的五年期限限制)。

3. 保留证据,及时行使权利

受让人应当保留股权转让合同、付款凭证、公司通知、债权人追索通知等所有相关证据。如果因股权瑕疵被追索,应当及时依据合同约定向转让人追偿,必要时提起诉讼或仲裁。

(四)替代方案:减资与股权转让的路径对比

对于认缴出资远超实缴能力的股东而言,除股权转让外,依法减资也是一种可行的替代方案。以下从多个维度对两种路径进行对比分析,供股东结合自身情况选择:

对比维度

减资

股权转让

核心操作

通过股东会决议降低注册资本至可实缴水平,依法办理减资登记

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由受让人承担剩余出资义务

资金压力

低,无需实际缴纳出资;仅涉及程序性费用

中,为促成交易可能需要折价转让,实际回收资金有限

时间周期

60-75天(含45天债权人公告期),涉及债权人申报的,时间可能延长

约30天(含内部决策、签署协议、工商变更登记等环节)

合规风险

中,需严格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程序,否则减资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股东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转让后转让人仍可能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第88条第1款),如存在瑕疵出资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第88条第2款)

税务成本

向股东返还出资的,超出原始投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投资收益”,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溢价部分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方和受让方各按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适用场景

认缴出资额远超股东实缴能力,但公司仍有继续经营的价值和必要性

股东希望彻底退出公司,且有合适的受让方愿意承接股权及相应出资义务

的程序要点

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减资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核心程序如下:第一步,由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第二步,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真实反映公司资产和负债状况。第三步,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债权人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四步,公告期满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减资的法律风险提示

减资虽可降低出资压力,但操作不当将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其一,不当减资的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若公司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或未履行公告程序,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股东应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二,资本显著不足的法人人格否认风险。若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与公司经营性质和风险显著不适应,法院可能依据新《公司法》第23条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减资不能过度,建议在减资前咨询专业律师以评估减资的合理幅度和潜在风险。

五、未实缴股权转让的税务考量

受让人在受让未实缴股权的交易中,不仅面临公司法层面的出资责任风险,还应当充分关注交易各方的税务处理要求。未实缴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在实践中容易被忽视,但忽视的代价可能十分高昂。以下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常见税务风险及合规建议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计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股权转让收入 - 股权原值 - 合理费用;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20%。其中,“股权原值”的确定需根据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及取得股权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合理费用”通常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的税费,具体范围建议参照相关税务规定。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机关有权对“申报的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在未实缴股权转让中,“新股东承担出资义务”通常不被税务机关认可为定价偏低的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更关注公司现有净资产(尤其是未分配利润)的价值,而非出资义务的转移。实践中,即使双方以0元或名义价格转让未实缴股权,若公司账面上有未分配利润,税务机关极有可能按净资产份额核定转让收入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以转让方未实缴出资为由主张低价转让合理性的抗辩路径在税务实践中面临较大阻力。

(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需按照股权转让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四项,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中明确区分了已实缴出资对应的转让价格和未实缴部分的安排,则印花税计税依据仅为前者。但需要提示的是,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能按照核定后的价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并追溯征收差额。

(三)常见税务风险

1. 0元或低价转让被核定征税风险。以0元或明显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转让未实缴股权,特别是在公司拥有未分配利润、不动产或其他增值资产的情况下,极易触发税务机关的核定程序,导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 未及时申报个税导致滞纳金及罚款。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20条,具有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等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的,每日按应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3. 分期收款转让不可分期确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股权,不能分期确认应税收入。协议签订生效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就全部转让所得申报纳税,不能按照实际收款进度分期申报。这一规则在实践中容易被忽视,导致非故意的逾期申报。

4. 印花税漏报风险。印花税金额虽小(万分之五),但实践中不少交易方因金额小而忽略申报,一旦被税务机关稽查,将面临补缴税款及罚款。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有独立的印花税申报义务,任何一方的漏报均可能导致处罚。

(四)税务合规建议

1. 转让价格应当合理定价,必要时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定价依据,以增强价格合理性的证明力,降低被核定征税的风险。

2.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及时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和印花税缴纳。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应在协议生效后次月15日内主动申报,避免产生滞纳金。

3. 如公司账上有未分配利润,建议先分红再转让。分红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与股权转让税率相同),但分红后公司净资产(主要是未分配利润)大幅下降,此时再进行股权转让,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税基将显著降低。这一策略是降低整体税负的有效手段,但须以公司有充足现金流为前提。

4. 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未实缴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涉及核定征收风险评估、合理费用扣除、印花税计税依据拆分等多个技术性问题,建议在交易方案设计阶段即咨询税务律师或注册税务师,结合标的公司的具体财务状况制定最优税务方案。


六、结论与建议


新《公司法》第88条确立了未实缴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规则,对受让人提出了更高的风险防范要求。受让人在交易前应当充分尽职调查,全面了解股权的出资情况和公司的债务状况;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出资义务的承担、陈述与保证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履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按期履行出资义务,保留相关证据。特别是在第88条第2款的框架下,受让人若希望以“善意”为由免除连带责任,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善意认定的五个核心维度表明,法院对受让人提出了近乎“合理调查义务”的要求。

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言,转让未实缴股权并不能完全规避出资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88条,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转让时存在瑕疵出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应当诚信履行出资义务,避免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出资责任。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包括2025年“职业背债人”案的责任穿透和PE/VC退出案的裁判,均表明司法机关正在不断加强对恶意逃避出资义务行为的审查和打击力度。

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新《公司法》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第54条),还可以在股权转让后追究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连带责任(第88条第2款),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多次股权转让的情形下,渝中法院和海淀法院的裁判进一步明确了“依次追偿”规则,为债权人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

此外,受让方在交易方案的制定中不应忽视税务维度的考量。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风险、印花税的申报义务以及分期收款不可分期确认收入的规则,均可能对交易的实际成本和合规性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对于认缴出资远超实缴能力的股东,依法减资作为一种替代方案,在降低资金压力和保留公司经营综上所述,未实缴股权的转让是一项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税法等多领域交叉的复杂交易。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均应审慎对待,在交易前充分评估法律和税务风险,在交易中通过精密的合同条款和规范的履约行为保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和税务顾问的力量,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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